作者: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发布于:2020/3/30 15:32:41
由于涉外劳动法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相联系,究竟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涉外劳动关系,国际私法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和实体法调整(即直接调整)两种方法。在解决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纷争时也同样适用上诉两种方法。
①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哪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都是为了解决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但它们的方法不同,所运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解决同一个涉外劳动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因此,在解决某一个涉外劳动关系时,二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冲突来讲,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依据: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如属受理部门职责,受理部门即为处置部门;如属其他单位职责,受理部门应及时转交处置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如投诉举报人向驻外使领馆反映涉外劳务纠纷情况,驻外使领馆应引导投诉举报人依法、依规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单位投诉举报,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境外群体性事件。各驻外使领馆对需请国内处理的涉外劳务纠纷,应按规定告知涉诉方以及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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